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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20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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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植入广告,违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15-04-17

甲公司是一家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201210月,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协作下,开展“网络快车”业务,其提供的“搜索易”服务可以实现如下效果:在丙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当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登录甲公司网络搜索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优先出现网络快车广告位(5秒钟展现),网络用户可以点击该广告直接进入宣传网站新窗口,同时在5秒后原搜索窗口自动展示原始搜索请求的搜索结果。甲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丙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用户针对甲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且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停止针对甲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消除影响。

律师点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乙公司和丙公司系不正当竞争。本案启示我们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不以经营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另外在本案审理中积极发挥网络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运用证明责任规则,解决了技术事实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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