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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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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借用出车祸,保险认人不认车被判赔
更新时间:2015-04-17

20126月,陈某驾驶李某的汽车致冯某车损人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事故致马某损失共19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马某赔偿了10万元,超出部分由陈某赔偿马某7.7万元。由于李某的汽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陈某赔偿之后由李某出面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商业险的主体应对人而不是对车,故拒绝理赔。双方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缔约目的看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是车辆。日常中投保人、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不是同一人的情况常有,而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损失的责任人也并不一定为投保人。通常投保人投商业三者险是希望保险人承担车辆在事故中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这是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因此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应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等车辆使用人,故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陈某7.5万余元。

律师点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第三者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予以理赔,关键在于对保险合同条款中“被保险人”范围的理解,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向他人借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损的,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保险公司仍应按车辆驾驶员承担的赔偿责任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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