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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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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鲨鱼”,并不侵权
更新时间:2015-04-17

鲨鱼服饰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是我国“SHARK”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在衬衫等商品上使用。甲公司根据美国Sulivan公司授权,贴牌加工衬衫,标注有美国注册商标“Shark鲨鱼图形”。鲨鱼服饰公司经对比发现,甲公司生产的衬衣上的商标文字部分“Shark”与自己“SHARK”商标部分除英文字母的大小写、色彩有一定差异外几乎一致。鲨鱼服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由于鲨鱼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标并不相同,甲公司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后按订单加工,并无侵害鲨鱼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同时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未在中国实际销售,鲨鱼公司的中国市场份额也未因此被不正当挤占。法院最终认定甲公司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没有侵害鲨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贴牌加工产品(OEM)如专供出口,而国外委托方的品牌标识已被中国第三方注册,这种代工行为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要看是否构成商标法的“商标使用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如无印良品案)看,如OEM专供出口产品未在中国市场销售、宣传、推广就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当然也就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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