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张某为逃避债务,虚构其向杨某借款500万元,指使杨某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请诉讼财产保全。后杨某与张某以调解方式确立双方债权债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于2013年5月将被告张某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为逃避还款义务,唆使他人作伪证,妨害法院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鉴于被告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点评:《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款的“他人”不限于证人,还包括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证据或提供审判辅助的人,如当事人、鉴定人、公证人、翻译人员等,杨某属于“他人”之列。本案中,被告张某指使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作虚假陈述,目的是为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张某的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中“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情形,故法院对其以妨害作证罪处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