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A公司在其发表的刊物上刊登“让色彩狂欢”征集创意作品广告。2012年11月,侯某通过电子邮件将自己的作品发送给A公司。2013年3月,A公司在自己官方网站及刊物上刊登了侯某作品,并注明侯某的作品获得一等奖。但不久A公司直接将侯某作品印制在其生产的T恤上进行销售。侯某认为其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自己的著作权。但A公司认为其有权使用该作品。双方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征集创意作品广告中,虽载有“更有机会让你的作品成为我们下一季的服装图案设计并且投入生产”,但只是表明获奖作品有机会被该公司使用,并非约定作品一经获奖A公司即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因此,侯某和A公司之间就作品的使用权问题尚未达成合意,A公司不能依据该活动的广告即取得侯某作品的使用权。据此判决A公司向侯某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
律师点评:《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由此可知,使用他人作品,应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不得行使。当前社会有奖征集活动屡见不鲜,征集人时常通过此类活动将应征作品的相关权益据为己有,广大著作权人也应提高警惕,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