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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20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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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语微妙,其实暗度陈仓
更新时间:2015-04-17

201210月,A公司在其发表的刊物上刊登让色彩狂欢征集创意作品广告。201211月,侯某通过电子邮件将自己的作品发送给A公司。20133月,A公司在自己官方网站及刊物上刊登了侯某作品,并注明侯某的作品获得一等奖。但不久A公司直接将侯某作品印制在其生产的T恤上进行销售。侯某认为其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自己的著作权。但A公司认为其有权使用该作品。双方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征集创意作品广告中,虽载有更有机会让你的作品成为我们下一季的服装图案设计并且投入生产,但只是表明获奖作品有机会被该公司使用,并非约定作品一经获奖A公司即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因此,侯某和A公司之间就作品的使用权问题尚未达成合意,A公司不能依据该活动的广告即取得侯某作品的使用权。据此判决A公司向侯某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

律师点评:《著作权法》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由此可知,使用他人作品,应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不得行使。当前社会有奖征集活动屡见不鲜,征集人时常通过此类活动将应征作品的相关权益据为己有,广大著作权人也应提高警惕,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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