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张女士在某高级美容中心办了一张为期一年的服务卡,并签下会员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张女士为此支付了40000元。
然服务卡还没来得及使用,张女士却因工作变动须前往美国。故张女士找到美容中心,要求退卡或者允许其转让会员资格,但对方却表示:“办卡后不能退卡也不能转让。”
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40000元,同时要求美容中心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5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有约定 “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要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与本中心达成一致办理退费时,应当扣除相应管理费用”的内容,张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故法院支持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判令美容中心退款30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张女士的主张从公平角度属合理;同时会员协议亦约定了单方解除协议条款。依据《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但张女士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另外,由于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张女士,故张女士主张交通费、律师费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