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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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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名酒标识,法院处刑两年半
更新时间:2015-04-17

20125月,钱某从他人处得知销售名酒的包装盒、酒瓶盖等标识可以赚钱,便从广州等地购进非法制造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酒的包装盒、酒瓶盖等标识,共计7万件,存放于仓库内,对外销售。

201212月,公安局抓获钱某,并从仓库内查获大量非法制造的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酒的包装盒、酒瓶盖等标识,该7万件非法标识钱某尚未销售。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故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对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提示:《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处罚,然钱某尚未将非法标识予以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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