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20年 主任律师
7
好评人数
355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安热线遭遇“炸弹”,法院判处被告人2年徒刑
更新时间:2015-04-17

201218晚,李某进入公安热线的管理平台,用自己的手机号、QQ号在此平台注册邮箱,并发信谎称已在地铁投放炸弹。公安分局在接到出警指令后,出动警力对现场开展搜爆工作,经过数小时地毯式搜查,排除地铁有爆炸物品的可能。警方经侦查,于19日将李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

律师提示:《刑法》第291条规定:“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673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