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顾某委托房产经纪公司出售名下房屋。吴某系该公司“物业顾问”,为顾某提供居间服务。12月3日,吴某私自与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款80万元,交易产生的税、费由吴某承担。
后顾某经了解得知:房子市值约120万元,80万元出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于是顾某向法院起诉,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80万元转让价与120万元市场价之间的差异明显,违背了市场一般的交易规律,吴某作为专业人士对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是明知的,其利用优势地位与顾某签订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买卖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故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5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吴某是房产经纪公司员工,在交易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上的优势,对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当是明知的,顾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