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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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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装修锯断手指 房主承担次要责任
更新时间:2015-04-17

陈某一直从事非正规装潢业务。20102月,陈某负责为王某家装修,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大拇指割断。经鉴定,陈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双方争执不下,故而成讼。

陈某认为,王某没有提供安全的施工场地,事发后又没有及时救助,造成自己手指伤残,遂索赔近10万元。

王某则辩称,陈某是水电工,并不是木工,在没有上岗证的情况下,却使用切割瓷砖的电动切割机切割木材,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事后,王某也已经进行了必要的关心和帮助,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装修属于承揽法律关系。王某明知陈某不具有专业资质,其在选任上存有过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依据鉴定报告等证据,判令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万余元。

律师提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陈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仍承接业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选任上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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