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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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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法院判决责令停止
更新时间:2015-04-17

20103月,甲公司获得治疗胃痛的某中药制剂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胃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经其许可,代理丙公司制造的以该配方为基础的某养胃康颗粒仿制药,参加了某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遂认为构成侵犯专利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用丙公司制造的养胃康颗粒参加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丙公司制造的养胃康颗粒产品的行为。

律师提示:《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禁止许诺销售,其目的是为了使专利权人在商业交易实际发生前及时制止侵权、防止侵权产品的传播、防止专利权人因侵权而蒙受损失的发生与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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