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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20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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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对外分包工程,其他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5-04-17

20106月,某建设局与华南公司签订《排水工程施工合同》。20117月,华南公司施工负责人谭某与林某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约定:由林某承包施工,工程价暂为10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对价款产生分歧,林某讨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没有施工资质,其与谭某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但林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享有按实际工程量要求华南公司给付工程款的权利。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95万元。法院还认定:谭某与华南公司系合作关系,应对林某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华南公司与谭某连带支付林某工程款95元。

律师提示:《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工程承包人系合伙组织,合伙组织的每位成员就合伙组织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华南公司与谭某应当向林某承担连带清偿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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