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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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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已涉财产,不能再起诉分割
更新时间:2015-04-17

俗话说半路夫妻矛盾多,老李与张老太于2002年重新组建家庭,俩老常为生活琐事争得不可开交,于2011年张老太起诉要求离婚。

庭上老李提出,2010年曾用自己的钱给张老太买了一副金手镯必须返还,同时张老太名下50000元存款也应予以分割。

2011年底,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对老李提出的金手镯及存款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2012年老李另行起诉,要求分割金手镯和存款,后法院以违反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驳回老李的起诉。

律师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 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因此,一方另行提起分割的必须是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如果离婚判决时未认定为共同财产,判决后亦未上诉,后即使有新的证据也不能另行起诉。本案中老李提及的金手镯、存款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但并不等同于“未处理”,原审判决已经生效,老李另行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故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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