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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20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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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债务人家中受处罚
更新时间:2015-04-17

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杨某因周转向李某借款40万元。后杨某躲债失踪,李某就请两名员工卢某、杜某去杨某家等候,在其家中滞留数日,期间一直在杨某家寝食。后彭某偷偷报警,民警将二人带走。李某赶至派出所,承认其让卢某、杜某二人滞留杨某家中的事实。公安局遂对李某及其员工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李某不服,遂以公安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对杨某持有合法债权,应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权益,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鉴于李某如实陈述,与沈某系朋友关系,被侵权人彭某系得知卢某、杜某二人来意后同意让其进门,该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故判决维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规定,公安部门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为实现权益,应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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