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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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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工作中需要正确认识的四种利益
更新时间:2015-04-10
在拆迁工作中需要正确认识的四种利益

公共利益、群众利益、个人利益(政府中一些个人为了“政绩”或其他而追求的利益)和开发商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所涉及的主要利益主体。在拆迁工作,拆迁矛盾和冲突在本质上还是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拆迁工作中要正确认识这四种利益:

1.尊重真正的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公共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判断房屋拆迁权行使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同时应对公共利益做合理的界定。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认为,“公共利益”应包括两层涵义:一是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由于公共利益的公益性,对城市经济发展无论是速度、质量还是公平都有不同程度的贡献,是行使房屋拆迁权的唯一合法标准,因此,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首先满足真正的“公共利益”之需,使拆迁能够真正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维护群众利益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因拆迁而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从以上列述的拆迁中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可以看出,虽然问题的类型不同,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同,但最终都是损害了群众的利益,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拆迁的本质应当是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发展城市经济,并最终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但目前的拆迁工作中却存在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群众是城市生活中的基本群体,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以基本群体的稳定和发展为基础的,基本群体的安定是维持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维护群众的利益。

3.合理限制开发商利益

不可否认,开发商的商业活动对提升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如果这种贡献仅仅从速度和数量上考虑就未免太过片面。上海市一对夫妇住了几十年的祖屋,在被以“市政动迁”名义指定为“待拆房屋”搬出后,被装修一新,改头换面,成为上海“新天地”商业广场中的一家酒楼。酒楼平均房租每天每平方米1美元,但这对夫妇因动迁却只拿到十几万元。开发商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却使被迁居民成为商业开发的牺牲者,导致了社会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平等,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这种商业开发活动对社会公平的外部效应只能为负,从而引发社会问题。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法律规定,可以允许牺牲某一部分人的财产权来保证另一些人获得商业上的赢利权。因此,对于开发商的商业利益,我们一方面要承认这种利益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要把利益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因为开发商的利益而损害群众的利益。

4.坚决杜绝个人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个人利益就是政府中的一些官员,借用手中的权力,利用“拆迁”之名而追求政绩或获取经济利益。这种利益源于个人主义,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不考虑科学的城市长远规划,也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是为了达到个人的目标,对城市的健康发展并无实质上的促进,甚至还起了反作用。这是一种不合理应当坚决杜绝的利益行为。因此,正当的拆迁工作应当是在满足公共利益、维护群众利益、合理限制开发商利益和杜绝个人利益的四个条件下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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