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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更新时间:2015-04-07

一、垫付丧葬费程序

(一)有主尸体

1、受害人亲属向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有关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

2)尸体检验报告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经办人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文件;

4)殡仪馆名称及其银行户名账号。

2、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垫付丧葬费,并书面告知交警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垫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无主尸体

1、交警部门向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有关证明文件、委托书;

2)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3)报刊认尸启事;

4)尸体检验报告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5)殡仪馆名称及其银行户名账号。

2、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垫付丧葬费,并书面告知交警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垫付,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垫付抢救费用程序

1、交警部门书面通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复印件;

2)受伤人员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病历;

4)医疗机构银行账户。

2、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交警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垫付,并书面向交警部门和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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