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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瑞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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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农村要素,多元化旅游选择
更新时间:2021-03-18

近日,海南省住建、旅文等部门对《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乡村民宿的开办实行承诺即入的备案登记制度,按只办“一件事”的原则方便群众办理。

一、民宿的定义

《办法》明确,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业主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人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二、开办要求

乡村民宿的营业客房应在14间房、800平方米和高度在3层以内。

三、民宿开办流程

在乡村民宿开办流程上,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备案、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公共卫生许可、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准入等进行整合,乡村民宿经营者只要作出一次有关承诺,提供一套包括房屋、治安、卫生、食品、消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相关的材料,即给予登记备案,做到“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提交、多方复用”,方便群众办理。

同时,我省鼓励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及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对符合“多规合一”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腾挪调整使用,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和乡村民宿产业加快发展。我省乡村民宿在放开市场准入的同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村民宿登记备案后30日内,市县住建部门将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验乡村民宿开办的有关承诺事项。在日常监管中,相关执法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乡村民宿经营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村民宿建设开办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监管,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内,利用农村(农林场)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民宿主人(或民宿经营者)参与接待,方便客群体验当地优美环境、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建设、开办、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凸显特色、生态环保、共享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乡村民宿应在建筑设计、空间布局、装修装饰、景观营造、服务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体现地方、历史、民族或乡土特色的文化内涵。鼓励建设以乡土特色、非物质遗产、传统村落建筑为主题,特色明显的乡村民宿。鼓励乡村民宿的家庭成员参与服务和经营,营造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和分享本地独特的生活方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8号),加强对乡村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负责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与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乡村民宿开办之前的规划、建设及备案管理等,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开办后,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乡村民宿建设开办和经营服务阶段所涉及到的宅基地管理、村庄规划、建筑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质量管理、投诉及处理等方面工作,由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民宿运营全过程的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管理及其他工作,指定管理部门和专职岗位人员,督促乡村民宿经营者依法建设,合法经营。做好乡村民宿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好乡村民宿及周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好村民关系,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南省乡村民宿发展规划(2018-2030)》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民宿发展规划,综合统筹乡村民宿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产业用地保障和招商引资工作。

对纳入乡村民宿发展规划,旅游资源丰富、特色明显的乡村或在风景名胜、旅游景区周边的乡村,乡(镇)政府要重点优先安排开展村庄规划工作,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集约用地、优化布局等办法,用活用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对符合“多规合一”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腾挪调整使用,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和乡村民宿产业加快发展。

开办民宿应以乡村振兴、带动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严禁以开办民宿之名开发房地产。

    第七条  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各级政府指导的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或标准、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或等级评定、诚信评价、民宿开发资源推介、收集行业各类统计报表等工作,提供信息咨询、行业交流平台等服务。


第二章  开办要求


 第八条 乡村民宿应具备必要的场地、房屋建筑、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条件,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开办乡村民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民宿发展相关规划,无自然灾害(如塌方、洪水、泥石流等)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尽可能利用现有民房进行改建、扩建,如属新建乡村民宿,必须坚持逢建必报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

(二)利用宅基地改建、扩建开办民宿的其土地应符合《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2019年)》的要求,不得利用违章建筑开办乡村民宿。

(三)乡村民宿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单栋民宿客房数量应当在14间以内;

2.主体建筑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风貌管控要求,不超过3层,且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单幢建筑面积及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开办和管理。

(四)乡村民宿建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居住舒适安全,建筑设备配套,符合旅游民宿的基本要求。

2.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

3.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传统建筑风格、环境景观相协调;

4.房屋主体结构安全,达到当地的抗震和防风标准。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改建时不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保证建筑使用安全。

(五)乡村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

乡村民宿消防安全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要求。达不到消防标准的应进行消防改造。

(六)乡村民宿卫生、环境和设备要求:

乡村民宿的卫生、环境和设备应达到现行国标《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的基本要求,且须满足以下强制性要求:

1.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2.生活用水应符合饮用水国家标准。

3.室内外装修与用材应符合环保规定和防火要求。

4.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一客一换。

5.拖鞋、杯具等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

6.卫生间每天清理不少于一次,且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

7.应有有效的防虫、防蛇、防鼠等措施。

8.开办餐饮的厨房应有消毒设施,冷冻、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应分柜置放。所用燃气应符合安全规定。

9.食品来源、加工、销售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10.按当地乡镇政府要求实施垃圾分类和集中收集处理。

11.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厕所革命”的要求,进行无害化防渗漏厕所的新建或改造。

12.污水应排入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无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须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做到达标排放,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维护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七)乡村民宿治安管理要求:

1.安装公安部门认证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与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系统对接,采集、上传住客信息;

2.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3.具有必要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十条 乡村民宿的经营主人应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合作经营者或者合法承租人。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三章 开办流程


第十一条 乡村民宿的开办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流程为:

(一)民宿经营者登录“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选择“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 e 登记)”,自主申报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提供乡村民宿服务”。

(二)民宿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理“乡村民宿申请备案”,填报《海南省乡村民宿开办备案登记表》(附件1),按《海南省乡村民宿备案登记材料清单》(附件2)上传有关材料,提交《海南乡村民宿开办承诺书》(附件3)。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民宿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回执(附件4)。备案登记手续办理的有关工作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

(三)民宿经营者凭备案登记回执,到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民宿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停止、终止经营乡村民宿或备案后没有开业的,应在60日内告知原备案部门办理乡村民宿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法、高效、优质地为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乡村民宿的服务与管理应符合《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 39000-2020)要求。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并将房间价格、消费者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各种标识齐全。乡村民宿服务规范:

(一)服务人员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

   (二)民宿管家应热爱生活,亲自迎送住客,提供自然、温馨的接待服务;                  

   (三)不得纠缠客人或强行向客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四)宜提供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销售等服务;宜针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人性化服务。

第十四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乡村民宿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提供其证照和备案登记信息。如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乡村民宿应当按照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 乡村民宿接待住宿应当进行“四实”(实名、实时、实数、实情)登记。

第十七条 乡村民宿发现入住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

(二)境外身份证件的种类和真伪难以辨别的;

(三)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四)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第十八条 乡村民宿在营业期间应当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乡村民宿在营业期间应当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监控设备安装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为目的安装在公共区域,客房等私人区域内禁止安装监控,注重保护入住者隐私。

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入住者住宿信息和乡村民宿视频监控资料。

除行政执法、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

第十九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强化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还应确定安全应急负责人和联系人。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费者的转移工作。

第二十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对住客消费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的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民宿登记备案后30日内,市县住建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核验乡村民宿开办有关承诺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村民宿有关监管部门要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乡村民宿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乡村民宿经营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民宿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将乡村民宿备案登记信息推送到旅文、公安、卫生、市场监管、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以及其他举报途径,及时处理社会公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管理,积极筹建农村消防站或消防点,并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六条 全省统一设计制作“海南省乡村民宿标识”,已办理乡村民宿登记备案依法经营的民宿,可在当地住建局领取“海南省乡村民宿标识”,在经营场所悬挂或标示;未按照本办法办理乡村民宿登记备案的民宿,不得擅自使用该标识。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共享农庄、美丽乡村建设、文明生态村创建等涉农资金,保障组织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及其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支持乡村民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省级财政实施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对通过省级考核认定的“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民宿,以及获得省级优秀设计奖的乡村民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琼建村〔2019〕12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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