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和经营性收益都是婚姻法中的收益形式,但孳息与经营性收益有时难以区分。比如某种殖户,婚前有5万颗果苗,婚后配偶协助其进行管理,三年后开始结果收益,预计约有10万元,此时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该如何分割这些果子?如果将这此果子看作是物所自然产出的物,那毫无疑问的属于天然孳息物,依据婚姻法的解释,则果子只能属于该种植户个人所有,但这样对其配偶又不公平,配偶协助种植户辛辛苦苦的干了三年,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管理和劳务,结果离婚时这些成果却全部属于种植户个人所有,这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呢?再如,某男子婚前通过继承获得住房四套,婚后夫妻双方主要收入来源为住房租金,平均年租金共计约10万。现此对结婚十年的夫妻欲离婚,对累积下来的租金存款约50万无该如何分割?如果房屋租金是因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即因租赁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收益,那么租金是法定孳息,依照婚姻法的解释只能归该男子所有,但这样的分割又显然对其配偶不利。房屋是重大生活资料,出租房屋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包括维修、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但只归该男子一个人归,对其配偶显然不公平。
笔者认为,对果树的修剪、施肥、保护等均是经营性行为,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回报,最终采摘到的果子就是经营性收益。房屋租金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也是一种经营行为。因此二者并不是我国物权法上所指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我国物权法采用原物主义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进行了规定,但对加工孳息没有涉及。罗马法将孳息主要分类为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国民法典财产所有权一编中明确规定了加工孳息及其归属的规则。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经播种、灌溉、施肥等而产生的谷物、水果等,它已经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劳动创造财富,劳动就应该有它的价值。经过劳动加工取得孳息,就等于对原物进行了经营。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孳息与经营性收益的区分就在于是否经过劳动加工。未经过劳动加工的孳息为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属个人财产;经过劳动加工的孳息为经营性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不仅能体现劳动的价值,而且能遏制夫妻一方不劳而获,单纯因婚姻而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