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律师会见需侦查机关审批?
【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通过我国长时间的法治发展,目前律师的刑事辩护权利基本能够得到保障和尊重。但是,几乎每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都遇到会见被告人权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有的侦查机关违法设置障碍进行会见审批限制,有的侦查机关以办案民警没有时间陪同进行推脱,有的侦查机关肆意扩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会见审批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
笔者到外地办理刑事案件,也曾经遇到公安违法限制会见权的事例,但是,通过以法律规定为武器据理力争,最终得以顺利会见,有效维护了律师的会见权,也及时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呢?笔者就此撰文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会不予批准。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也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二、对于部分犯罪无需批准,只是安排时间较长,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条也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无需批准,只是安排时间较长,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这一点,经常由于侦查人员法律素质低下被误读,或者经常被侦查人员故意混淆视听,一概理解为这几类案件一律必须进行审批,错误限制律师的会见权。
三、对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2条也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因此,侦查机关经常以案件需要派员在场但是无陪同人员为由,变相限制律师的会见权。
四、保障律师会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