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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民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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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分摊面积缩水应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5-02-12

一、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将预售商品房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名手续的,第三人能否取得原买受人合同项下的权利?

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即应视为开发商同意商品房预售合同转名,第三人可以取得买受人原合同项下的权利。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按套内面积计付房款,后商品房套内面积未变,但公共分摊面积缩水,应如何处理?

合同中已约定了公共分摊面积,故没有达到约定面积数的,已构成违约。

公共分摊面积不足的原因应由出卖人举证证明,如果出卖人不能证明其免责,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赔偿标准可参照:按“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缩水面积”计付。如果您有任何的意向或者疑问,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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