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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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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状
更新时间:2015-02-11

反诉原告:某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丞相路xxx号五凤兰庭七期59-605,身份证号:。

反诉被告一:,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澳大利亚籍,居住地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2164威瑟雷尔x号,护照号码。

反诉被告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2#楼x层。

法定代表人林根秀,总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一、反诉被告二返还反诉原告购房保证金8万元整;

22、判令反诉被告一支付反诉原告已付律师代理费 元;

3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2月20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反诉被告一将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北侧南方温泉公寓1座806单元(面积142.33)自有房屋以228万元出售给反诉原告。合同约定反诉原告应在本合同约定当日支付购房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整。合同约定反诉被告一原告向第三人借款解除该房屋抵押权,反诉原告被告一应在反诉被告二作出相关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该第三人、相关担保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并将出售该房屋以及收取售房款等权利以公证形式委托给该担保公司指定人员。《补充协议》约定反诉被告一应于本合同签订后40日内,向反诉原告提供委托林继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交易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的授权确认函或委托林继华出售该房屋的公证委托书,否则,视为反诉被告一违约,反诉原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按照违约责任要求反诉被告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因主张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2014年2月20日,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一与反诉被告二签订《交易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反诉被告一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反诉原告解除该合同的,反诉原告有权要求反诉被告二退还购房保证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依约交付8万元购房保证金。反诉被告一未依约办理房屋解押手续: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协议、担保协议,将出售该房屋以及收取售房款等权利以公证形式委托给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另,反诉原告多次催促反诉被告一交付授权确认函、公证委托书,但反诉被告一拒不履行。反诉被告一上述行为致使房屋交易无法进行。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反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反诉被告一、反诉被告二返还购房保证金,并有权要求反诉被告一支付因主张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代理费 元。

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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