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 某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
福州市鼓楼区融侨陆x号402室
被执行人:某某某,男,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住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49号凤岭军休所x座104单元
被执行人:某某某,女,汉族,1961年4月10日出生,住福
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49号x座104单元
请求事项
1、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
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
4、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执行根据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至今未能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特具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