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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荣律师
福建-福州
从业1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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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5-01-2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xx父亲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辩护,为被告人张xx依法辩护。

经阅卷和实地调查,我仔细研究了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连检公刑诉{2012}265号》起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会见了相关涉案人员,向审判法庭了解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至此,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高磊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张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张xx在本案中起到的只是一个消极看管的作用,应属于从犯。被告人张xx原本是到连江县看望自己打工的妻子的,由于本身因受骗上当也是为受害者之一。其本身是案件的弱势相关人,而在案件中基于被主犯“张xx”胁迫而一念之差中途加入到非法拘禁他人的行列当中。这一点,检察院的起诉书已经警方的刑讯口供中已经予以确定。从本案已经证明的事实来看,张xx既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也不是拘禁产生后相关财务的索要者。他只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被安排去看管房间门口,他事先并没有参与非法拘禁的领导、策划,只是消极看守门口主观上无犯罪意识,客观上也从未实施非法拘禁的其他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本身是属于被胁迫的被安排的“小角色”在整体案件中无任何重要作用。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张xx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加将本案被害人从焦干诱骗到连江该涉案目的地房间的行动,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财务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并且在案件中也没有在行为上有对被害人有加害行为的肢体上的接触,也毕竟没有发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三、张xx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张xx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本本分分、老实巴交的在家务工,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只有初中文化,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被骗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张xx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高磊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四、认罪、悔罪态度好通过庭审以及本案的案卷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同时,从被告人认罪交待的态度中,也能充分反映出这一点。对被告人张xx这种坦白交待的认罪态度,辩护人请求法庭能予以注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合仪庭在对被告人张xx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让其在社会上接受改造。相信张xx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是对该案被告张xx的辩护意见,请予采纳。谢谢!

辩护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日 期:20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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