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拆迁补偿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根据《条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是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如果实行货币补偿的,其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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