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律师紧急意见书
(兼取保候审申请书)
尊敬的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省章丘市郭xx的委托,指派王银光、杨强律师依法担任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窦xx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本着慎重、依法、帮助维护稳定的原则,经依法会见窦xx本人,结合阅卷,得知:
1、窦xx客观上没有参与该投资担保公司工商登记、没有参与资金管控、没有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受害人也不认识窦 xx,窦xx更没有分红获利(一分钱的利都没有)。窦xx后来才得知别人冒用其身份证复印件、私刻其手章,成为“虚假法定代表人”身份。
2、窦xx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性。特别是他得知别人冒用他的身份证、已成为“虚假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及时采取工商变更等措施,阻止违法行为的蔓延。
3、为了维护当前的局势,暂时稳住章丘市、济南市一部分受害人的心情,xx市人民检察院将窦xx逮捕,确实会取得暂时的公平、平稳,但今后必将伤害到大部分人的情感,因为大部分人认为忠厚老实的窦xx是无辜的、受牵连的、也是无罪的。
本辩护人请求办案单位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窦xx个人一辈子的切身利益。请求对窦xx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为盼!
此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窦xx的辩护人: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王银光律师(139 3435 7199)
杨 强 律师(0358 -7629729)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