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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篇 第一节 拆迁的法律性质
周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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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拆迁的法律性质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可以分为城市公共利益的拆迁和商业利益的拆迁。前者是政府为公共利益征用土地,政府可以使用强制权力。但是商业拆迁中政府的行为不得随意使用强制权利。无论是公共利益拆迁还是商业利益拆迁,拆迁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拆迁人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这是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二是拆迁人自己没有拆迁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三是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四是对特殊房屋的拆迁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如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一、公益性拆迁

公益性拆迁是为修建公共道路、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拆迁房屋。根据20073月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征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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