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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租房子租赁合同的解除
周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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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租赁合同的解除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房屋的情形有:第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第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第四、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 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五、不定期合同,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承租人解除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况,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第一、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 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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