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任好雄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237人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公交字[2003]73


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

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311日发布,为认真贯彻执行该标准,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新标准》的执行时间,根据我省的实际,《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0411日,2003123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个别已执行新标准的支队不在此限。

二、 关于《新标准》附则5.2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按附录B规定执行,所涉及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值)的确定为:二处伤残者,其中一处次重伤在六级以下(含六级)Ia值为4%6%;五级以上(含五级)Ia值为10%;三处以上伤残者Ia值为10%Ia值最高不得超过10%,一级伤残不再计算Ia值。

三、有关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视力障碍的分级和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等有关区分标准,在《新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仍依据原标准划分。

四、 《新标准》关系到每个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事故处理民警的培训,做到每个事故民警都能全面了解《新标准》的有关内容,熟练掌握Ia值的计算方法。各办案单位要在2003121日以前,将《新标准》上墙,便于广大群众监督。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局。

OO三年十一月五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0人浏览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科扣、放车相关规定
0人浏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0人浏览
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职权的范围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