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职权的范围
任好雄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237人
河北-邯郸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为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为更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断适应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需要而增设的。

一、未成年刑事检察科的职责

首先,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办理及出庭公诉工作。对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和考察。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和提供查询。

其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等工作。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教育、感化、挽救等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二、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辨别能力、认识能力、自控能力较差,一旦失去监护并受到不良社会因素误导,是促使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一)犯罪未成年人保护制度适用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二)保护犯罪的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其的教育和挽救以及重新回归社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明确提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样很具有人性化的规定。

(三)对办理案件的公、检、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该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办理。由此可见,公、检、法部门应当保障犯罪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犯罪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以充分保护其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利。

三、未成年刑事检察科职责的扩张

被告人张红帅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件(起诉书:临检未刑诉[2014]2号),在侦查卷宗里的籍信息均证实被告人都已年满十八,不存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而且此案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最终由涉嫌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聚众斗殴罪。检察院竟在毫无法律的依据下由“未检科”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符合立法宗旨。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设立的目的以及主要职责,其是针对新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认真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原则,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基础上,所采取的又一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重要举措,来解决了因侦监、公诉部门办案任务重所带来的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到位,预防教育不及时问题。此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更好依法保护涉嫌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等合法权利的,而不能为了某些不公平、不正当、不正义的交易就可以滥用的。其机构、制度的设立是一种对未成年的保护,而不是一个整人的手段、一个整人的特殊“机关”。

(二)临漳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仅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办理及出庭公诉工作。“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并未授权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可以办理除未成年人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

在此案中,为什么不是“公诉科”而是由“未检科”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呢,难道“公诉科”任由别人来滥用自己的职权吗?为什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最终由审查批捕时涉嫌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聚众斗殴罪呢?“未检科”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有没有法律依据,哪怕是根据法理也行啊?不要让立法者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制度变成一些人手里的“整人手段”。此案是不是有着不正当、不正义的交易呢?在此,我们不得不再次对司法制度进行深思!

四、别让“保障人权”成为一纸空文

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新刑诉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同时,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是对他们声誉的一些保护,有利于社会矫正。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要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其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使诉讼制度和程序设计更加民主、更加科学,对于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健康发展,促进刑事诉讼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有句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此来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正义的内涵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如果法是只飞鸟,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是是鸟之两翼,如果法是辆巨车,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就是车之双轮,缺一不可,不可或缺。程序的公正不仅可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本身更是可以吸纳相关者的不满,给予涉案相关人解决矛盾的理性平台,更是恢复社会秩序,确保法治深入人心的必由之路。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程序正义不仅成为也理所应当成为所有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理念。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0人浏览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科扣、放车相关规定
0人浏览
河北省公安厅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0人浏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