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并国家公诉人: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杨强、王银光律师担任了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向张某某了解工作情况,参加庭审活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张某某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
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属于西安市工商局的一名“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无执法权,本单位或上级机关没有给被告人张某某核发“执法证”或书面授权,该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目前有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临时工。其中工勤编制就是工人,工资由财政解决,有编制,有保障(比如驾驶员、通讯员、打印复印、保安等,就属于工勤编制人员)。
目前,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均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针对目前国家机关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少,工作量非常大的实际,为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往往安排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工勤人员或临时工参与执法,虽然切合实际,也很普遍,但不合法。
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取得行政执法权的情形下,如盲目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反而属于违规、违法操作,涉嫌滥用职权(因为没有执法权而去作为,就是越职越权)。
三、公诉机关指控的“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所谓“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伤亡人数众多或造成经济损失达150万元以上。但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三段没有查明金额,就无法核定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也由此不能确定“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金额”。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具有“执法资格”,公诉机关指控的“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缺乏证据支持。因此,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此致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
杨强、王银光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