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5日生,贵州省--市--区,现住----
委托代理人王银光,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居民。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9月初我与妻子经朋友介绍来到山西--给老板打工。
2014年中秋节下午下班后,老板安排共同聚餐,郭总向我妻子劝酒,我看见后提醒:“她有高血压,绝不能喝酒”。但盛情难却,惹不起老板,不喝不行,无奈下喝、还得喝、喝了一纸杯酒。我妻子发抖、呕吐、晕倒,工友们紧急送到--市人民医院救治,医生说是饮酒过度引起急性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我认为,老板作为聚餐组织者,非但没有尽到劝酒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必要的注意义务,反而明知我妻子有高血压不能喝酒还激将劝酒,导致我妻子引发急性脑出血不治身亡的行为,侵害了我妻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我妻子的死亡应承担60%的责任;同时作为劝酒逼酒者,对我妻子的死亡也应承担30%的责任;两种身份并存(并行),应承担60%+30%=90%的主要责任。我妻子患有高血压,抵抗酒精刺激的能力弱,自愿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有:
一、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营养费:
四、护理费:
五、死者本人误工费:
六、死亡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儿;
七、丧葬费:
八、精神抚慰金:
九、运尸费:
十、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
十一、交通费:
合计:
按90%责任划分,
此致
山西省----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某某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