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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性为什么是侵权赔偿的前提?
黄梓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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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1年

价值性可以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指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竞争优势。

经济利益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其可用权利人的损失来表现,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

在权利人的损失不能正确表现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时,这一竞争利益可以侵权人的收益来表现,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现实收益和潜在收益。

竞争优势指竞争中的强势地位,是价值性的另一种表述。竞争优势可以表现为抽象的领先时间,被告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以后,如果未用来生产有形产品,似乎就没有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竞争优势的概念就成为极其重要的概念。事实上,国外实践早已肯定了在很多情况下,仅获取商业秘密的内容卒身,就使被告的科研或者生产前进了若干年,这时原告可请求以丧失的竞争优势来折算损害赔偿额,即以丧失的领先时间来折算损害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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