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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瀚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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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更新时间:2014-1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释[2004) 19号)

(200411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111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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