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对其控制人,要求客观上有用,而非主观上有用。商业秘密应是经济利益、竞争优势的直接原因,二者应该有因果关系,否则不具有价值性。例如,认为其商业优势来自于真诚信奉某种神、教,而被告加以破坏,这种秘密与原告的竞争优势没有关系,因而不具有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