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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瀚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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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与专利能否相互转化和补充?
更新时间:2014-12-21

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各有所长,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相互补充和转化。

(1)保护商业秘密为专利保护提供了良好基础。权利人往往将有关信息作为秘密来管理,这项工作做得好,保持秘密性即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是专利申请的前提。技术秘密与专利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申请专利必须以技术秘密保护为基础。

(2) -部分技术秘密可以转化为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开之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公告之前,在法律上仍属于技术秘密;一旦被授予专利权,技术秘密就转化为专利。当然在公开、公布之后未能获得专利授权或被撤销、宣告无效,则技术秘密权和专利权都不存在。

(3)技术秘密权与专利权存在相互包含的可能。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有“充分公开”要求,但实际掌握的尺度是公开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可将该技术付诸实施,得到技术上预期的产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技术效果要最佳的,产品在市场上是最有竞争力的。因此,申请人可对技术进行分析,属于必要技术特征的,不能保密,只能公开,但可找出一些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这些特征,普通技术人员也可实施技术,但效果不如技术特征全面的产品。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的保密,形成了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相并存,相互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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