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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梓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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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浅析
更新时间:2014-12-21


1、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什么人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主体)
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人包括所有的对其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说商业秘密权利人不仅可以包括企业等组织,而且可以包括公民个人;不仅可以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也可以指被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3、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的范围?(客体)
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4、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指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满足一定要求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在我国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即:(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得(可以称为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可以称为经济实用性)。(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指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可以称为管理性)。

5、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规定有哪些?
(1)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6、相关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国际条约与惯例有哪些?
(1)1967《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2相关不正当竞争的规定。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7节即第39条关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的规定。

7、美国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有哪些?
(1)1939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侵权法重述》,是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个法律文献。
(2)1979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Law Association)《统一商业秘密法》。
(3)1995美国法学会《法律重述(第二版)“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
(4)1996《美国1996反经济间谍法》。

8、什么是商业秘密侵权?
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有三个主要的构成要件:
第一,原告有商业秘密存在,即权利人保有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是法律上的商业秘密,也即符合前述秘密性、经济实用性和管理性的规定。
第二,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被告对有关信息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如果是被告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或者使用同样的信息,不够成侵犯商业秘密,这些合法手段如:(1)独立开发获得、(2)通过反向工程获得、(3)、合法购买(4)从公开渠道观察获得、(5)、合法接受许可获得等。

9、什么是商业秘密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第219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者可以构成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10、侵犯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的责任?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法范围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侵权,责令被告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指依照我国行政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规定,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承担的责任。

11、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
(1)消除危险: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即将发生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扩大披露、使用的危险。
(2)返还财产:指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体现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或者相关权利。
(3)排除妨碍:指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销毁、清除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形物品。
(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如果影响了原告的名誉、信誉或者声誉,被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5)停止侵害:这是一种主要的侵权责任,指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的停止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6)损害赔偿:这是对原告主要的救济方式,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侵权赔偿的范围,一般有以下几种确定方法:(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2)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如果是商业秘密许可使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额可以为商业秘密的实施许可和合理费用。

14、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什么样的行政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1)责令停止侵权,(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3)处理侵权物品。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15、权利人被侵犯商业秘密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法?
权利人认为行为人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的商业秘密,可以采取如下解决方法:
(1)刑事诉讼,包括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权利人提起自诉两种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是权利人合法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最主要的解决途径,包括:权利人在行政机关处理前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对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理由的劳动仲裁事项可以先仲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侵权: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工商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监督检查权,发现和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侵犯商业秘密的受害人也可以主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
(4)劳动仲裁:单位与在职职工、离职职工因商业秘密发生纠纷,可以认为是劳动争议,可依劳动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16、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公诉的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实行公诉,人民检察院是公诉人,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犯罪嫌疑人是被告。受害人遭到被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察,侦察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7、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自诉的程序?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商业秘密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是自诉原告,犯罪嫌疑人是被告,原被告可以进行调解。

18、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或相关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19、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的时效?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应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分别确定追诉时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时效分别为:(1)5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2)10年(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20、侵犯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预备地等。

21、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的时效?
商业秘密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从权利人知道、应该知道侵权行为的时间起2年,但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不能超过20年。

22、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原告有责任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发生,证明原告因为被告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受到了损害。被告有责任证明原告不存在商业秘密,证明没有侵权行为发生,证明没有损害后果。《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原告的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即商业秘密诉讼中,如果原告已经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信息与自己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证明被告有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或能力,就可以推论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就必须证明自己的信息是独立开发取得的、或者是反向工程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23、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保护商业秘密可以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1)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取得、保护证据。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2)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因紧急情况需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些紧急情况可以包括:被告马上就要泄露或公开商业秘密;被告马上要使用商业秘密;原告的职工马上就将被被告雇佣等。
(3)财产保全:是指在被告可能败诉并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为保证获得足够的赔偿,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间财产保全。

24、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人民法院财权保全措施后15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5、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6、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方法?
(1)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3)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4)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7、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侵权的程序?
权利人发现自己合法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应该提供商业秘密存在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确认存在侵权行为的,可给予行政处罚。

28、以劳动仲裁方式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程序?
单位与职工(包括离职)关于商业秘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结构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9、企业可以采取的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那些?
企业的事前预防商业秘密不被侵犯的必要的管理措施非常重要,这些有效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在总体上建立一个保护商业秘密的管理体制,包括规定制定保护商业秘密制度的机构或人,执行保密措施的机构及程序以及监督保密措施执行情况的机构等。
(2)对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或物件的严密管理,如文件管理、程序管理、材料管理、机器管理等。
(3)对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的管理(包括单位内部员工、外部人员、离职员工等),如制定员工工作权限、离职员工手续等规定。
(4)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包括如企业管理规定、员工工作守则、员工劳动合同(包含保密条款)、保密协议、保证书等。这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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