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范围,无论经过多少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婚后双方取得的法定范围内的财产一般会按共同共有财产认定。现在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问题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产生收益和孳息,比如股息红利、房租、存款利息、再版稿酬等,这类财产的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呢?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投资或者转变为其他财产形式或者附着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之上所产生的收益及孳息,归属又该如何认定?
一、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前述规定,无法解决这类财产的归属问题。
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俗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从这个规定只能得出: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资而在婚后持续产生收益的财产却仍然无法得到相同的结论。还有一个问题是何谓"投资取得的收益"也会产生争议,一处婚前已购房产,原用于自住,后来又新购一处,旧房便出租,此后双方结婚,那么这种算是投资吗?所以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实践中解决起来很难介定。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一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俗称《婚姻法解释三》讨论稿)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讨论稿仍在讨论之中,但起码体现了司法实践认定的一个方向。这个规定一方面避免了"投资收益"的定义理解难问题,另一方面也区分了两种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结果,笔者认为有它的进步意义,不过"有贡献"如何界定又是一个新问题,更何况,贡献"一点点"和贡献"较大"没有区分似乎又有失公允。
二、观点提出
根据司法审判的现状,对于这类问题法官在判案时存在很大难度,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判案结果往往也不尽相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笔者认为,应该有更明确、更具体、更富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出台来解决现实审判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认定和处理:
1、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持续到婚后而产生的孳息,如果另一方未对这种孳息的取得有实际贡献,则该孳息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解析:比如,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后依然未动,或者只是转存,那么存款的利息理应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卖或者转换成其他财产形式,该笔财产在其他财产形式中所占的比例理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其孳息也理应按第1项去认定其归属。
解析:例如,一方婚前较小的一套住房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该方将其变卖后双方又共同凑钱购置了一套较大住房共同居住,那么这套大房虽然产权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但如果一旦离婚产生财产分割问题,则可以按一方婚前房产的卖房款占大住房总房价款的比例来计算该方在该套房产中婚前个人财产所占的份额。
3、婚前一方个人房产产生的房租,如果另一方参与出租、收租、管理、修缮该房等事宜,则应认定为另一方对孳息的取得有较大贡献。
解析:这种贡献应是多方面的,包括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比如,双方婚前各一套房产,婚后一方搬到另一方那套房产共同居住,再将该方房产出租,其租金收益也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道理很简单,如果一方不搬到另一方房产处,怎么会腾出自己的房出租呢,因此视为另一方对该租金的产生间接地提供了重要贡献。
4、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管理为主要职业或主要收入来源的,理应认定为另一方对该方婚前财产产生孳息有较大贡献。
解析:如一方婚后没有其他职业,专职在家炒股票,其股本正是其婚前个人存款,那么理应认定为另一方对其炒股收益有较大贡献。因为一方的主要职业就是管理其婚前个人财产,其主要收入也是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理财,而另一方则用自己的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两者财产性质上没有本质区别,如果对财产定性不同,前者归个人所有,后者归共同所有,则对另一方产生实际的不公平。
5、一方婚前就拥有该公司股权且对该公司拥有控制权,如果该方主要职业就是管理该公司,另一方对家庭家务付出较多,则视为另一方对该股权收益(股息红利)有较大贡献。
解析:实践中有很多人婚前开的公司,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婚后也是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经营管理这个公司上,而另一方对家庭家务贡献较大,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方事业的成功与另一方的默默支持和无私奉献离不开的,因此该收益另一方理应受益。
6、一方婚前出版的著作,婚后又再版发行取得的稿酬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为宜。
解析:该著作能否再版在结婚时只是存在可能性,但基于很多著作权创作周期都很长,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另一方对再版取得稿酬的受益期待权是合理的,也是积极的,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长期稳定。
7、另一方对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收益贡献较大的,可以认定该收益为共同共有,贡献较小的可以认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份额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解析:收益和投入应当建立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一定要求公式化或者数字化,但至少应近乎合理和公平。这种规定将有利另一方对一方婚前财产积极主动地投入时间精力进行管理和维护,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
8、双方可以约定这类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归双方共同所有。
解析:意思自治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基本原则,双方有权对这类财产的性质作一个表示一致约定,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然法律也是允许的。
三、学理分析
上述观点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婚前人个财产始终是个人财产,不随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推移而发生转变,这也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的精神;2、婚后取得的法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3、维护家庭关系和睦、健康、积极、向上;4、剔除婚姻一方因结婚而对另一方财产的"不劳而获",扭转部分人因"感情"之外的其他经济目的而缔结婚姻的不良思想,鼓励双方勤劳奋斗、同心协力、不断创造更多新的财富;5、另一方对一方婚前财产的维护、管理等贡献也应在法律上予以肯定并给予公平合理的"回报"。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婚姻又是家庭存在的基础,而除了感情之外,婚姻财产关系举足轻重。夫妻财产法律关系不合理、不公平或者取向消极会对婚姻关系整体健康产生根本影响。因此维护个人的财产权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权需要找一个恰到好处的平衡点,做到既不埋没婚前个人奋斗的累累成果,也不会影响夫妻共同积累财富创造美好物质生活的前进动力,这应当成为判断和处理这类财产定性问题的衡量标准。
本文作者:罗春利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知名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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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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