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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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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预防
更新时间:2014-11-1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事故中最严重的责任是刑事责任,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均不可忽视。四川知名建筑律师张笛律师特整理了以下部分法律规定及预防建议与业内人士分享:



一、不可忽视的2014版《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4版《安全生产法》系20148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12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责任的,主要是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与之配套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一、二、三、四项规定不可忽视。归结起来,预防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从业人员的保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要记住以下三点: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要吝啬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要忽视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且不要违章操作



附:2014版《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的部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制度建设与严格管理相结合预防安全事故



做好八项制度建设,平时严格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技术交底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施工前安全活动制度、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六、消防管理及教育训练制度。



七、施工现场用电管理制度、工地防火安全制度。应包含雨季、夏季施工电器设备的防火要求、仓库保管员的防火要求、变电房防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灭火器的等所有细则。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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