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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笛律师
四川-成都
从业20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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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有权向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更新时间:2014-09-11

在建筑工程结算时,被挂靠单位(转包人)拖欠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有些工程表现为班组长,名义上的劳务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形比较常见。被挂靠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么要求挂靠人打折,要么与发包方拖延结算,始终拖欠挂靠人的工程款,遇到这些情形,挂靠人怎么办?

四川成都资深建筑律师认为,虽然挂靠并不合法,但只要实际施工人所负责的工程合格,仍然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被挂靠单位或业主单位(甲方,发包人)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据该条规定,即使挂靠行为无效,只要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所负责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然可以参照无效的挂靠合同的约定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挂靠人应利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如果被挂靠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么与发包方拖延结算,要么拖欠挂靠人的工程款,则挂靠人可以向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前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张笛律师为成都知名建筑工程律师、招投标律师,多年来一直担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外建管处(四川省建设劳务开发服务中心)、四川省建筑业协会人才专委会、四川招投标网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建筑工程纠纷案(部分重大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胜诉),多次应邀作建筑法律风险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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