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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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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买了全保,无号牌上路被拒赔合法
更新时间:2011-09-08

新车买了全保,无号牌上路被拒赔合法

2011年9月5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及新闻频道连续播出了《新车买了全保 无号牌被拒赔》有关报道:昆明车主龚先生日前买了一辆60多万元的工程车,并花了1万多元在徐州地区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买了足额汽车保险。工程车的落户手续要一个月完成,不料新车在到手的第28天出了意外,此时车子的临时号牌已经过期。法院判决龚先生承担死者的各项赔偿金27万元。据悉:车险保单上注明,保险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20时起,到2011年3月15日20时止。龚先生的车出事故的日期是2010年4月18日,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不料保险公司却以车子"没有上正式牌照"为由拒赔。
  另:保险条款里的免责条款写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况是: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合法号牌不赔。
有专家称: "(保险公司)你可以规定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但是一方面规定没有牌照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承保,这显然是一个不合理的做法。至少收保费就要承担责任。"专家强调,无牌不赔也好,无牌也赔也罢,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收了保费,保险有效期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做法是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及新闻频道播出的《新车买了全保 无号牌被拒赔》有关报道有误,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理由如下:
1、 龚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公司在龚先生的车辆没有上正式牌照之前与签订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这并不认为龚先生的车辆可以无照上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据此,龚先生购买新车之后,应当领取临时号牌,在临时号牌有效期内,方可以上路行驶。根据本案提供的信息,龚先生确实办理了临时车牌号,说明其完全了解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有关要求,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本此保险事故发生时,龚先生的临时车牌号已经过期失效,然而龚先生在临时牌照过期失效又没有办理正式牌照的情况下仍然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照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
2、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况是: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有效,应当共同遵守:理由如下:
(1)本免责条款所表达的免责含义并非是:没有机动车号牌,保险公司不赔;该免责条款的真正含义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如果没有上正式号牌,则应当持有有效的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总之,机动车上路是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否则属于违法行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本保险条款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2)龚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车辆没有正式号牌,其可以在没有正式号牌时参加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龚先生的车辆可以无牌上路行驶,其上路前必须领取有效的临时号牌。但很可惜,龚先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的是过时的临时号牌,属于无牌照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
3、《每周质量报告》中,显然将无照承保及无照拒赔中的两个"无照"混为一谈。个人认为这两个"无照"的含义是有区别的。无照承保中的"无照"是指机动车没有确定正式车牌号前,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而无照拒赔中的"无照"是指被承保车辆在承保后,不得在没有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的情况下无照上路行驶,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如果按照《每周质量报告》中所称:保险公司在无照新车承保了的情况下,无照免陪的条款就不再生效,保险公司在正式牌照下发前,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应当承保,哪怕他是无照上路。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了保险公司的一纸保单,新购机动车就可以无照上路,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照样应当理赔。如此结论显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做法,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上正式牌照前不得对机动车承保,如此,则所有机动车在上正式牌照前不得上路,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只能自行承担。显然,如此将使众多新购车辆在领取正式牌照前全部处于无法承保及无法上路状态,不符合客观实际要求,有违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真正原因,并不是龚先生没有正式车牌号,而应当是龚先生在已经领取的临时车牌号过期,又没有领取正式车牌号前,无照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责任应当由龚先生自行承担,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合理拒赔,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无照免陪条款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及属于所谓霸王条款。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姚志明律师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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