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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辩护问题
更新时间:2014-11-11

结合最近的学习情况,职务犯罪的辩护问题:

首先,职务犯罪的无罪辩护问题,职务犯罪一般犯罪主体比较特殊,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该罪,如果身份不特殊,一般不会构成该罪名,可能构成其他罪名,可以重罪改成轻罪,找一个相关罪名进行辩护。

其次,关于证据的辩护问题,刑事案件讲求严格证据原则,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罪名不成立。证据相互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并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孤证等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书证、物证、专家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需注意事项,不一一展开)

最后,关于量刑情节的问题。这也是关键,牵涉到具体判多长时间问题。量刑情节有两种,一是犯罪时已经出现的量刑情节(法定刑、酌定刑),二是犯罪后制造的量刑情节(退赃、赔偿、自首、坦白、立功等)。

整理人:高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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