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高龙国律师
全国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10
好评人数
141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幼儿园、学校、辅导班等教育机构法身人身伤害责任承担问题
更新时间:2014-11-11

最近,经常收到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辅导学校发生伤害的事件,小则脸部受到伤害、重则造成骨折,事故发生后关于责任的承担问题成为关心的话题。根据目前《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责任承担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下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责任承担上按照过错推定的原则,除非幼儿园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该尽的义务,否则不能免责。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按照过错责任承担,即证明幼儿园、教育机构存有错过的前提下才能承担责任。

最后,关于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第三者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了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侵权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整理人:高龙国

(仅供学习、交流,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