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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辉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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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邻居“住房改商品房” 业主如何维权?(法律咨询)
更新时间:2014-10-30
案例一、擅自“住改商” 法院判排除妨害


贾大爷为北京某小区居民,自从楼上房屋的业主林某将房间出租给一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楼上每日人来人往的噪音,严重影响了贾大爷作息,加之其自身长期患有精神衰弱症,原本安详的晚年生活彻底被搅乱。无奈下,贾大爷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林某排除妨害。林某则辩称,自己有权自主决定自家房屋用途,他人无权干涉。故不同意贾大爷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贾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依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业主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商用房屋,除非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上述案件中,林某虽仅在自家专有部分内使用房屋,但其擅自“住改商”的行为属于不当使用,贾大爷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林某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就如何确定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问题,为合理划定一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避免条件模糊带来适用上的困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条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在审判实务中也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


案例二、仅有部分业主同意 法院判停止营业


被告王莹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是居民住宅,其将上述房屋出租他人从事串串香餐馆经营活动,该餐馆的经营活动给周围业主带来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原告马杰作为串串香餐馆楼上房屋的业主遂将王莹诉至法院,称由于自己家就在该餐馆楼上,故长期生活在呛人的火锅味中,且该餐馆长期半夜才停止营业,噪声污染严重。王莹未经自己同意,将居民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并经营串串香生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小区业主的生活,现请求判令王莹排除妨害,停止经营活动。王莹辩称,串串香餐馆开业前是征得部分邻居同意的,马杰的反对并不代表多数人的意见,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马杰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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