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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辉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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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房认购纠纷
更新时间:2015-12-08

学位房认购纠纷


由于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实践中,经常接触到一些当事人因为考虑小孩上学的问题而不惜高价认购了一些开发商宣称带某某学位的房子。但事实上,这些房子最后因种种原因被确认是不带有学位的。当事人因实现不了购房目的,纷纷要求退定。开发商却认为认购书已经签订了,房屋定金也已交付了,因此当事人不能反悔。由此引发不少学位房认购纠纷。

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区别的,认购书的签订赋予了认购者的购房权,同时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一定强制购买预定房。针对认购书的定金问题,《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解释》也有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实践中,如果开发商宣称该房属于学位房,而购房者也因为需要学位而希望购买该房,因教育局等机构明确该房不带学位,那么购房者不能实现购房目的,要求返还定金并没有任何过错。相反开发商未经核实清楚便宣称带学位有过错在先。因此,对于返还定金的诉求法院一般会支持。
再者,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有权对购房的细节磋商,包括了当初开发商宣称的学位房问题。如不能达成一致的,也属于不能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开发商也应当退还定金。
司法实践中,只有认购书,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只要有正当理由,法院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基本支持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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