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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达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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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14-10-30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即没有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进行标注,如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却只在商品上标注文字部分或图案部分;商标为文字商标,私自改变字体,将隶书改为楷体,等等,均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即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其包装、装潢上,没有按商标局核准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进行正确标注。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当事人进行商标转让的,应当按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并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局核准期间,受让人不得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标注该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五、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发生第一至第四项行为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发生第五项行为的,各级工商局可视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徐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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