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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智达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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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4-10-30

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咨询,自己注册了一个商标,现发现被他人擅自使用,能否进行维权,能赔偿多少?问其注册商标注册在什么类别的商品上,自己有没有实际生产该类别的商品即将注册商标使用在该类别的商品上?回答是自己从未没有生产商品。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商标律师徐智达认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直有效,虽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但不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因此,只要是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也就是说,擅自使用他人未投入商业使用的注册商标,也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另据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12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即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时有三种方法:(1)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损失;(3)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遭受损失难以确定的,在50万的范围之内,由法院酌定赔偿。由于商标注册专用权人长期未使用注册商标,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并不会对其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或者影响其市场份额,也不会实际造成其利润损失,因此,赔偿数额不宜以侵权人的经营获利为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此有规定:“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如果确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一般不根据被控侵权人的获利确定赔偿;注册人或者受让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可以不予赔偿;注册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但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没有实际使用意图,仅将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除维权合理费用外,法院可以判决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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