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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辉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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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夫妻一方患有乙肝,能否成为离婚的理由?
更新时间:2014-10-30

杨某与韩某从相识到相恋,最后走入婚姻的殿堂,一切都是那么的完美,但一份意外的身体检查报告单给这个本应幸福的家庭蒙上了一层阴影。

女方韩某被查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男方杨某认为这种病具有传染性和遗传性,女方婚前隐瞒了自己的病史,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了危险,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女方则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根本不具有遗传性和传染性,

并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评判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可以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那么,乙肝患者或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依据卫生部1986年公布的《婚姻保健工作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包括下述疾病: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结节性硬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马凡氏综合征、血友病、成年型多囊肾、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杂合子、白化病、先天性聋哑、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

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及双侧小眼球、智力低下、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原发性癫痫、高原地区的动脉导管未闭、各种染色体病及染色体畸变,以及其他罕见严重遗传病。指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由此可见,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中并没有包括乙肝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夫妻一方患有乙肝或者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能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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