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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但不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的处理
温德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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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竞价制度的适用条件是双方经济条件基本相当并且经双方同意,因此不适合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此时一味采用竞价制度,可能有损我国《婚姻法》的照顾原则。目前,我国对于竞价制度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难免造成操作上的随意性,可能导致不公,因此,不能不加选择的适用竞价制度。

这时应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情况,根据《婚姻法》的照顾原则确定归属,优先考虑抚养子女一方,有残疾一方,无过错一方,生活困难一方,女方。但是如果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经成年不需要照顾,双方均健康,富有且无过错,或离婚是由女方过错导致的,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或者采取时间中已经存在的房屋置换调剂方式,将原来的一房换为两房,从而保证双方都有房子住,当然,采取置换调剂方式的,需要事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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