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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锋振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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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效力及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14-10-26

一、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观点1:认购书是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观点2: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观点3(主流观点):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的合同。

二、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

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其效力不受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影响,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该商品房认购书就应当是有效的。

三、违反认购书的法律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1、大部分法院认为是违约责任,少部分法院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本人认为,二种责任竞合:对认购书本身而言,系违约责任;对将来的本约而言,系缔约过失责任。

2、台湾地区相关判例认为,预约与本约的性质和效力都有区别,因此,不得直接根据预定的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但是,法院可以判令债务人作出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不作意思表示的视同判决确定时已为意思表示。本约成立后,债权人即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债权人得合并请求订立本约及履行本约。

但我国大陆地区绝大多数法院均认为,认购书系预约,不得判决继续履行以订立本约或按预定的本约内容直接履行,仅有少数法院曾作出判决继续履行——如2003浙民一终字第271号判决《陈小红诉浙江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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