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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锋振律师
福建-福州
从业17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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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问题
更新时间:2014-10-26
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交付给借款人款项时合同生效,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生效后,只剩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所以民间借贷合同又是单务合同。如合同未对履行地进行约定,则应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确定借贷合同履行地,即出借人借出货币时,借款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偿还货币时,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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